一、申请生产、维修消防器材和产品的企业应:
(1)填写《生产(维修)消防产品申报表》。
(2)报地、市消防支队初审。地、市消防支队7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给予答复。
(3)符合条件的,在3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省消防局。
(4)省消防局接到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对企业进行正式审核,经抽样检验和质保体系审查符合条件的,由省消防局下发《生产(维修)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》,并定期进行监督检验。
二、凡进入我省销售的外省、市消防产品(包括国外产品及为我省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产品)除消防车外,企业需提供有关资料经省消防局登记备案颁发《省外(国外)消防产品入晋销售备案登记证书》后方可销售。
三、省消防局和各地、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依法对生产、维修、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,并可依法查处无证生产、维修、销售消防产品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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